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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人员 内容简介 本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池室;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