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宣传
挂图(共八幅)
第一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幅: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幅: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五幅:
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幅: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幅: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八幅: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