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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范是对原规范的修订,自
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 50016-2006。其中1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同时废止。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的
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
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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