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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和再生水利用方式。本标准适宜和于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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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原则、类别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利用的规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和管理,并为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各类水质标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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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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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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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共分三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用水量标准。为了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我国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对指导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建立以节水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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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和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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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估价的范围、引用标准、总则、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基本估价方法、基准地介评估方法、宗地地价评估方法、主要用途及其他权利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独立工矿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农村建设有地地价评估也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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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内容及适用范围、技术途径及程序、因素选择、资料调查与整理、因素分值计算、等和级的草分及评定、图件编制、成果的整理及验收、成果的更新及应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城市、县城镇开展的土地分等和在我国所有城镇开展的土地定级工作。县城以下建制镇的土地分等以及独立工矿区、开发区等的土地定级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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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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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城市和城市化;3 城市规划概述;4 城市规划编制;5 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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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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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IEC62040-2:1999,适用于接在工业或公共低压电网的单台不间断电源设备或数台UPS互连和相关控制器/开关装置组成的UPS系统。本标准属产品的EMC标准,它在各方面优于所有通用标准且不需另加额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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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金属材料在室温下单向压缩的规定非比例压缩温度、规定总压缩强度、上压缩屈服强度、下压缩屈服强度、压缩弹性模量及抗压强度。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原理
4 术语和定义
5 符号和说明
6 试样
7 试验设备
8 试验条件
9 性能测定
10 性能测定结果数值的修约
11 性能测定结果的部确定度
12 试验结果处理
13 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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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在各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以非饮用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5 取样与监测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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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历史文化名城
4 历史文化街区
5 文物环境保护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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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或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目 录:
1 总则
2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3 测量
4 土石方工程
5 基础工程
6 杆塔工程
7 架线工程
8 接地工程
9 工程验收与移交
附录A 安全距离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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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剧场
4 电影院
5 多用途厅堂
6 噪声控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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