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应链
技术的不断发展,
采购功能的地位在整个供应链中越来越重要。而采购
合同管理一直是采购业务中的核心环节,贯穿采购业务流程的始终。只有理解并掌握合同管理,才能进行有效的采购工作,才能使采购业务为组织带来价值增值。本书着重讲解了合同的形成、合同涉及的
法律问题、合同的定价方法、合同的条款以及争议处理,还介绍了国际采购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性和
国际贸易条件等问题。
采购过程就是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本书从供应链的视角讲解了采购过程中的需求
分析、
招标程序、供应源搜寻、供应商评价和供应商关系管理等基本原理和方法,读者还将了解到如何对采购进行
质量控制,采购中的客户服务以及各种采购组织不同的采购方式。通过学习,读者可以对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广泛的理解,并能够最终提高采购技能。
本书适合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师生阅读。
前言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
第1章合同概述
11合同的概念和功能1
12合同的形成3
13合同的要素6
14合同能力13
15合同的形式14
16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15
17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18
第2章法律对合同的影响
21货物销售合同法21
22货物与服务供应法23
23不公正合同条款法24
24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26
第3章合同条款
31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31
32其他条款33
33条款之战40
第4章合同定价方法
41固定价格47
42可变价格51
43成本累加/成本补偿定价54
第5章合同管理
51合同管理目标57
52合同管理的好处58
53风险识别与管理59
54支付条款61
55合同违约处理与争议处理65
第6章国际问题
61国际采购所依据的国际法律——准据法73
6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75
第二部分采购过程
第7章需求分析
71需求与规格81
72制定规格的方法86
73采购质量92
74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98
75客户服务100
第8章采购技术
81资本与运营采购技术107
82招标程序120
83报价分析130
第9章供应源搜寻与供应商评价
91供应源搜寻与供应商评价决策概述141
92供应源搜寻决策的领域143
93供应源搜寻的过程145
Ⅶ94供应商评价
标准146
95供应商评估与卖主等级评定149
96供应源搜寻的职业道德153
97电子供应源搜寻157
第10章商业关系
101产业变量和组织变量165
102各种类型组织的采购166
103采购谈判172
104供应商关系175
练习参考答案
附录
附录一应试指导211
附录二《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
考试大纲213
附录三CIPS采购与供应职业道德准则224
本书版权登记号:图字:0120084354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北京中交协
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组织编译.—北京:机械
工业出版社,20085
(采购与供应管理丛书)
ISBN 9787111239390
Ⅰ采…Ⅱ北…Ⅲ采购—
经济合同—管理—
中国ⅣD9236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8)第053252号
机械工业出版社(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037)
责任编辑:曹雅君责任校对:侯灵
封面
设计:任燕飞责任印制:洪汉军
北京铭成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2008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84mm×260mm·1475印张·210千字
标准书号:ISBN 978711123939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正在成为全球采购与供应的重要市场,然而目前存在经济快速发展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巨大需求与采购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突出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加快实用型、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教育部考试中心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决定,在全国共同实施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Certificates in Purchasing and Supply,简称CPS)。该项目同时也是中英合作教育项目,引进和吸收了英国皇家与采购供应学会(以下简称CIPS)建立的采购与供应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体系的内容,对我国采购与供应从业人员学习国外
采购管理经验,实现与国际专业采购与供应人才的接轨,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证书规定了不同的考试课程。初级证书包含采购原理与战略、国际物流、采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采购绩效测量与商业分析、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五门课程。中级证书包含采购与供应谈判、采购环境、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采购
绩效管理五门课程。高级证书除了包括中级的五门课程外,还包含采购与供应链
案例、采购
项目管理或运作管理中任选一门,共七门课程。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初级证书、中级证书与CIPS国际证书接轨,实现互认。取得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单科合格成绩,可以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中顶替相应课程的学分。
本课程是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初级证书课程和英国CIPS采购与供应国际高级证书课程之一,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课程之一。该
教材基于CIPS认证教材进行翻译和编写,引用了大量国际上的一些跨国公司的案例。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国际背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学习理解。该教材由陈韬等翻译和编写,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组织校译。在此谨向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致以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编译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教育部考试中心
1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1第一部分合同管理第1章
合同概述
11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111合同的定义
采购过程中的重要步骤是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又称为合同或受法律约束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的广泛应用,所以对合同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而且还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等所有法律部门的合同关系。
狭义的合同概念仅仅指民事上的合同,是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书中所讲的合同就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是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合同中涉及买方各方面的要求,包括同意的价格、规格、送货日期以及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其他商务条款等。
112合同的功能
合同在商务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规定,有些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2)阐明协议中的详细内容,例如价格、履行方式、规格、支付日期等。
(3)说明所依据的法律。
(4)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例如,如果供应商延迟交付货物,买方将享有哪些权利?
为了理解订立合同的重要性,我们将学习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着重反映出:如果不正确订立合同,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危险!第1章合同概述1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1
案例11
索尼娅负责为公司采购所有的机械备件。她要完成紧急购进某项设计的20套辅助
设备的任务。
生产控制部门要求两周之内到货,这批货要用来完成一份订单,订单出自公司最重要的客户之一。事不宜迟,索尼娅立即与以前曾经供应过此种备件的供应商联系,商讨价格与发货情况。
第一家供应商承认,在两周内交货对他们来说比较困难。
第二家供应商的答复使索尼娅稍微放松一些。他们保证准时发货,并且报价很有竞争力,每套160美元。索尼娅下了20套设备的订单并立即寄给这位供应商。几天后,供应商承认已收到订单,并且确认价格是每套160美元。
但是索尼娅没有注意到承诺中供应商的一些商业标准条款。这些条款被列在承诺书的背面,其中两条如下:
第4条供应商有权改变供货数量,浮动范围为10%。
第7条供应商不承担任何供货延迟的责任。
发货日期已到,供应商没有发货。生产控制部门联系到索尼娅,索尼娅答应与供应商联系。当联系后,供应商的销售代表通知她货物要延迟两天。索尼娅将此事向生产控制部门作了汇报,控制人员非常生气。
最终,货物延迟三天!然而,这还不是唯一问题,供应商竟然只提供了18套设备。索尼娅给供应商的销售代表打电话,结果令她十分恼怒。
销售代表平静地向索尼娅指出,根据他们的合同条款,供货商有权对订货数量做增加或减少10%左右的变动。由于时间紧迫,他们只能供应18套。
索尼娅被难住了。她的
经理、执行总监告诉她再订购两套。她给供应商打电话并提出购货要求。他们的答复让索尼娅非常吃惊——“由于你只要两套设备,订购数量太少,每套将花费270美元。我们的最快发货时间为21天。”索尼娅将情况报告了经理。“好吧!”他摇着头说:“这次我们好像要陷入困境了!因为延期我们将失去客户的这份订单。如果那样,这18套设备绝对成为我们的库存了。”
问题:
如果你负责管理这份合同,你会怎样做?
如果我们要确保不陷入与索尼娅同样的困境,只有有效地订立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
12合同的形成
121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商务活动中与供应商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严密,也就是对许多细节问题要规定清楚,例如发货日期/完成日期,要求的规格、数量等。合同条款将构成当事人双方关系的
基础。合同条款通常应在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之前就已经拟订。
在准备合同时,我们需要了解与供应商所签协议的合法性。例如,合同何时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基本内容要首先加以规定,还有大量细节问题必须被包含在合同中。例如,在合同中规定许多不同定价方法以供选择。
除此以外,许多有助于澄清协议细节的条款,以及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确定等,也应在合同中规定。这些内容包括:
(1)支付条款(我们需要在工作开始时就与供应商达成这种协议)。
(2)违约(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期望执行协议,我们有权取消与他们订立的合同)。
(3)争议处理(如果与供应商发生争议,我们知道怎样去尽力处理)。
准备一份合同,我们需要考虑许多必须包含在合同中的细节问题。在要求供应商报价的文件中将这些问题详细说明,一直是最佳的处理方式。买方应当只是向那些有能力执行供应任务的组织要求报价。供应商将利用买方提供的规格和合同条款提出他们的报价单。
122形成合同
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买方需要做大量工作,需按图11中所列步骤进行。请购单中包括的许多信息都是由用户提出的,用户可能是生产计划部门或运营部门等。
图11形成合同买方一般通过发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请求供应商对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报价。这一般被称为“报价请求”或“
投标邀请”。这种信可以附上图纸、规格以及买方的标准合同条款等。这种形式的文件中可以包含大量信息,例如:
标题,可以称为“采购询价”或“报价请求”。
●买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向供应商发出正式要求“请提供你们关于……的最好条款”等
●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日期
●买方的证明
●需要的数量
●所需货物/服务的简要描述
●要求送货日期
●要求送货/工作地点
●留出供应商标示价格的空间
●准备报价的供应商代表的签字
●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
法律合同成立的一个必要因素是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供应商可以就买方的询价单或报价邀请提供一份报价单。买方可以有选择地接受供应商的报价。在许多法律体系中,这将产生一个有效的法律合同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个可实施的法律协议。
123合同的起草
一份标准合同可以由买方或供应商来起草,也可以由专业组织起草,例如,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或其他特殊商业领域的类似行业协会(例如,国际公路运输联盟)。图12说明了标准合同可以来源于不同的组织。
图12标准合同实战11
你的公司有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标准合同吗?查看一下这些合同,如果没有,可以上网查询。这些合同包括什么内容?13合同的要素
合同是一份协议,依照法律可以实施,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定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协议必须满足的主要要求被称为合同约束条件,约束条件的内容将在以下逐一介绍。
参与买卖的双方一方提出要约(Offer),另一方作出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
对要约的接受产生了协议,这是每份合同的核心。当事人必须对协议中的所有重要问题都达成一致。重要问题内容不完整或含糊不清将导致不确定性,可能使协议无法成为可以实施的合同。
对于从协议中所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支付或约定要支付某种价值的东西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一份受法律约束的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
●要约
●承诺=协议(Agreement)
●对价
●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131要约
要约表示一种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如果被接受,要约人将受其内容的约束。要约可以口头约定或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要约人的行为默示。下面的一些情形容易被误以为是要约,请注意它们与要约之间的区别。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或要约谈判看上去与要约非常相似,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或吸引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的意图表示。例如,“招标邀请”或“报价请求”都是要约邀请,它们不是采购合同的要约,只是用来邀请供应商制定一个明确的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要约被接受后,可以转换成为协议的一部分,但是要约邀请却不能。因此要约内容必须非常明确和确定,不能仅仅用来谈判。
另外还有一些要约邀请的例子,例如,供应商用来进行货物
广告宣传的通知单、货物目录等。这种要约邀请对许多通过广告目录进行采购的组织来说非常重要。报纸或期刊杂志上的广告也是这种性质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接受要约的表示。它不一定导致合同的形成。
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广告
●货物展示
●目录和价目表
广告:广告本身不是要约,而是对要约的吸引。英国在1968年Partridge诉Crittenden一案中,报纸上“出售荆棘鸟、公鸡、母鸡,每只25元”的广告,被判为要约邀请。
货物展示:在商店橱窗里标有价格的货物展示是要约邀请。例如英国在1961年Fisher诉Bell一案中,一个店主被起诉违反了“1959年攻击性兵器限制法”。该
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制造、出售、出租兵器或者为兵器销售发出要约,将成为罪犯。该案中店主将一种轻型刀放入橱窗里并命名为“驱逐者刀”。他被起诉为轻型刀出售发出要约。法院判决,店主的行为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这条规则被扩展适用于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展示。
另一个具有引导意义的案例为1953年的英国医药学会诉Boots Cash医药公司一案。Boots Cash医药公司的一个药店店主被起诉违反了药品法,因为没有药剂师的证明而出售医药产品。采购者从货架上挑选标有价格的商品并拿到柜台上,英国医药学会声称这是要约和承诺。法庭裁定为要约邀请,理由是:如果没有药剂师的证明,卖方仍然可以拒绝接受要约。Boots Cash医药公司被宣告无罪。
目录和价目表:在上述Boots Cash医药公司一案中,商品的展示不能成为要约,因为销售合同不是在顾客从货架上挑选商品时成立的,而是在收款台服务员接受了所挑选商品的采购要约后成立。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价格单、目录表、发行单、报纸或杂志上的价格展示。
2请求和提供信息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明确承诺,就没有要约。“请求”肯定不是要约,但是针对“请求”的信息提供是不是要约呢?答案是不确定的。
(1)如果对于一个请求报价的答复非常具体,包括了规格、价格、日期和供应的条款和条件等细节,那么这个答复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要约。
(2)然而,如果答复非常简单,只提供了价格并确认供应商存有这种货物,这种答复不是要约。
作为一条指导性的规则,首先考虑以下问题是有益的:如果对报价的答复中,买方简单地说“是”,而且表明双方将合理地受供应条款约束并支付货物或服务的价款,那么这个报价就足够形成一个要约。上述第一例中的报价充分表明是一个要约,第二例则明显不是要约。
3拍卖
拍卖必须遵循具体的规则。拍卖人被要求进行要约邀请,拍卖槌落下表示接受了一个特定的要约。拍卖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通行的方法表示承诺。这时买卖根据拍卖人的条款和条件成交。这是因为拍卖人通过告示和通知清楚地表明,对所有要约的承诺必须按照这些条款执行。
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
现代案例是1972年的英国汽车拍卖公司诉Wright一案。拍卖公司对一辆无法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进行拍卖并被开走。拍卖公司被起诉,理由是:它为废弃的汽车销售进行要约,违反了1960年的公路交通法。该案的争论焦点是:拍卖人在这样的拍卖活动中执行他们正常的工作是否是对落下槌的货物进行要约。
结论是,在严格的合同法律
制度下,拍卖人邀请那些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发出采购要约。出价人的报价就是要约,拍卖槌落下表示承诺。因此将拍卖人认定为货物销售进行要约在技术上是错误的。
4悬赏
悬赏广告看上去与商品促销相似,但是与销售广告不同。悬赏要约向公众发出,满足悬赏广告要求的人对其承诺。承诺不需要与要约人单独联系。
在1893年的Carlill诉Carbolic Smoke Ball公司一案中,被告在一广告中声明,任何人患了流感之后,如果服用他们的香烟丸,公司将支付100英镑作为赏金。Carlill夫人按照广告服用香烟丸,要求公司支付赏金,被告公司辩称他们没有对她的承诺进行要约,那只是一则广告。
法院裁定,悬赏广告是对公众的要约,可通过履行来表示承诺(也就是说,Carlill夫人采购并服用香烟丸的行为代表承诺),公司被迫支付赏金。
132承诺和反要约
为了签订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无条件接受要约条款的承诺。承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文件或行为而成立。要准确地按照要约中的条款内容进行承诺,从而使承诺有效。对一个有效要约的承诺必须明确而不含糊。
如果对要约的答复形成了一个“反要约”(Counter-offer),那就不会产生承诺。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取消原要约的作用。这种意味着承诺的接受产生了新的条款,这是反要约,最初的要约被取消。这将在后面“条款之战”中进一步研究。
承诺必须明确,毫不含糊,沉默通常不能代表承诺。然而,就如1877年Brogden诉Metropolitan铁路公司一案中的情形一样,承诺可以通过“沉默行为”表示成立。铁路公司每年都与一煤商签订合同。为了得到认可,新的合同被送往煤商处(要约)。煤商对合同进行了轻微修正并将之返回(反要约)。
铁路公司既没做也没说。实际上,他们把合同放到抽屉里,忘记了签字和返回合同;这本身不是承诺,因为单纯的沉默不能表示接受。然而,合同更新日期过后,当事人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好像认为合同已经存在并已被签字一样。这种行为充分表明铁路公司已经承诺。
在实践中,“通过行为进行承诺”通常表现在对货物的接受上。这项内容已被包含在“1994年货物销售与供应法”第三节中,该节是对1979年货物销售法35条款的修正。从中可以看出以后关于货物销售的注释。
关于要约、反要约、承诺的记录,这些是正常的贸易实践,包含着标准合同文件的使用。这种实践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条款之战”。
在
招投标过程中,在结束要约和承诺之前,报价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谈到接受报价,因此需要弄清它是否是法律上的承诺。
1报价
通常情况下,任何邀请潜在的供应商提交报价的投标邀请都是要约邀请。报价被看作是要约,他们可能被买方接受或者拒绝。
有两种形式的招标:
特殊招标(或封闭):例如,一次性交易(数量、发货等是固定的,而且事前已经知道),这被称作封闭招标。
一般招标(或公开):这种招标只要需要货物/服务,可以随时提交订单。没有固定的数量和发货事项,也没有关于采购的任何保证。
在特殊招标形式下,成功的报价一被接受,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合同马上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供应或支付货物/服务。
在一般招标形式下,一个成功的报价(要约)通常被称为是得到同意的报价。只有当买方发出订单后,要约才能成立并将成为合同。每一份订单都被看成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各份不同的合同将在随后的几周或几个月内被签订。因此,投标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要约,但是在撤回要约前,必须履行已经存在的合同。
有时,已经提交报价的公司将作出一定期限的保证。这种保证只有被给予对价后,才能具有约束力。这种对价必须具有一定价值,但通常仅仅是象征性的,比如5英镑。它与合同价格或投标价值没有关系。
这种做法是为了让买方对投标人在一段固定时期内为保持报价公开的保证支付一定的对价。没有这种对价,投标人的许诺是一个无法实施的协议;具有这种对价,它本身将成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买方义务
买方没有义务必须完全接受任何报价(除非招标时已经对此作出规定)。
买方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价格的报价(除非招标时已经对此作出规定)。
在一般招标时,买方没有义务必须订购货物或服务。
如果买方已经承诺只从中标者处采购特定的货物或服务,那么在规定日期内,他们就不能从别处采购。
对于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准确提交的所有报价,买方必须给予其合适的对价。
在1990年Blackpool & Lylde
航空俱乐部起诉Blackpool镇委会一案中,镇委会要求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投标人要将所有密封的标书送往区会馆。在截止日期即将到来之前,航空俱乐部把标书投到镇会馆的邮箱内。然而,直到几小时后,镇委会才打开邮箱。这时,镇委会已经开标并确定了中标人。
航空俱乐部起诉镇委会,认为他们有权被镇委会考虑中标,但是镇委会违反了默示合同而没有对他们予以考虑。镇委会辩称标书迟到。然而,该镇委会没有详细说明应如何送交标书以及标书该送给何人,只是简单地规定标书应送往镇会馆。航空俱乐部已经按照要求去实施。因此,法院判定镇委会违反了告知上述隐含信息的义务。
133对价
如果你在早上答应给同事以工作帮助,但是却没有实现,你是否违约?答案是“不”,原因有二:
第一,你的许诺没有得到任何对价(财务或其他方面),它只是一个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没有人对其进行支付,也没有人有权利强迫你去实施。
第二,在作出许诺的时候,你没有与同事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对价在很多方面与采购人员有关。对价必须具有一定价值,因此一个将要履行的许诺(未完成的对价)或将要支付的许诺(已完成的对价)足以构成一个对价。
然而,什么东西是具有价值的?很明显,货物、钱币或服务是有价值的,但是诺言也具有价值。如果你与某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确定一周后交货,支付日期为交货日期后的第30天,那么你具有这笔交易的对价。你对支付货款的许诺是有价值的,供应商的发货许诺也是具有价值的。
合同变更也必须给予对价,就像合同产生时一样。缺少对价的合同变更可以在1809年Stilk诉Myrick案和1857年Hartley诉Ponsonby案中看到。但是体现该规则的一个现代案例是1989年的Atlas快递公司诉Kafco公司(进口商)案。Kafco要向Woolworths发送一批装满篮子的箱子,邀请货运公司对其进行投标。合同中对及时交货有严格的条款。Atlas以最低价中标,不幸的是
计算价格有误。当他们意识到这一点后,坚持要在向Wollworths发送任何货物之前与Kafco签订一个新的增价合同,Kafco不情愿地签了字。但是当Atlas凭发票要求付款时,Kafco坚持以最初的价格进行支付。法庭裁定Kafco是正确的,当事人之间已经有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合同,然后又产生了一个想改变它的协议。Kafco在新协议下需要支付更多价款,但是Atlas除了履行本应完成的义务之外,不必做任何事情。因此,在新的交易中没有新的对价,因而新的协议不成立。
在解除合同的条款中,这是一条重要原理。如果你在规定日期偿还一笔债务,那么你是通过履行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你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日期接受低于你所欠债务的价款,那么很明显,你没有履行你应尽的义务。债权人可以接受那部分货款,但是仍然可以在以后的日期对你进行起诉,要求还清债务。如果你在债务清偿日期到来之前以其他的形式偿还债务,那么法律将不要求充分的对价,只要所提供的东西在法律上是充分的,它将足以解除债务,这被称为代执行(Substituted performance)。
在1965年D&C Builder诉Rees案中,以现金偿还而不是用支票偿还债务,不容易导致代执行。但是,一个在与协议中约定地点不同的地方进行支付是法律所允许的,足以构成一个对价。
134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什么能将一个简单的协议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假设你为朋友临时照看孩子,他们同意为你的服务提供报酬。当婴儿睡熟的时候,你开始看电视,甚至拿出你的CIPS笔记本学习,你熬了一个长夜。
出人意料的是,你的朋友提前回来了。发生了一些问题,他们有事情。你小心收拾东西,然后离开。没有得到任何报酬。
你将为这笔钱而起诉吗?不,当然不能——你与朋友的协议只是一个家庭协议。你只能不再同意为他们照看孩子。
下周你再次有个临时照看孩子的任务,这一次是为陌生人服务。他们通过一家中介机构定下这一服务,在该机构你已登记。同样的事情发生了,即使你没有全部完成任务,你能够期望得到报酬吗?是的,你能够。因为这是一笔商业交易。
上述两例的区别是意图。在第一例中,法律推定家庭协议不具备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不会产生法定义务;但在第二例中,法律推定商业协议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然而,要注意这些只是假定。如果当事人同意,法庭将不干涉当事人的意图。例如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该协议由他们的律师起草并作证。虽然这只是一份家庭协议,但是由于存在律师涉入的事实,家庭协议具备了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从而使协议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在1925年的Rose and Frank公司诉Crompton兄弟公司案例中,两个互相竞争的
企业达成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将不得聘用最近在另一方企业工作过的职员。该协议中特别声明,这只是一个君子协定,因此不受法律约束,仅仅受道德约束。当其中的一方毁约时,法庭拒绝干涉,称当事人已经明确同意该协议不受法律约束。
合同中除了应具备必要因素之外,在某些合同条件下,还应考虑以下一些相关因素: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能力;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遵照一定的形式。
14合同能力
合同能力意味着签订一份有效的法律协议应具备的法定能力,也称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和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与其精神、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英国法律制度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备合同能力,一般来说,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有两种例外:
一种是由未成年人签订的“有益的劳务合同”是有约束力的,这包括雇佣合同和/或培训合同。只要合同条款总的看来有益于未成年人,那么该合同就有效。在1935年的Doyle诉White City运动场案例中,一名未成年人成为了一名职业拳师,但是不具备参加拳击赛的资格。为了能够参加拳击赛,他不得不与英国拳击比赛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委员会规定,如果拳击师不具备资格,比赛获得的任何奖金必须被扣留。Doyle起诉比赛的组织者,他不应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受到委员会规则的约束。但是该合同是类似于雇佣合同的有益劳务合同,因为它允许未成年人对其选择的职业进行练习,所以它是有约束力的,因此Doyle没有得到任何报酬。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与未成年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通常需要一名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即使当合同受到约束时,未成年人只需对货物支付合理价格。如果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例如与成年人合伙做生意,他将对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债务负责。然而,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合同,只对发生在撤销合同之前的债务负责。而成年人没有这样的权利。
精神病人、喝酒或吸毒的人,他们的合同能力受到限制。关键问题是该类人是否知道他们正在进行的交易的本质。如果在他们的合同能力受到限制时签订合同,该合同可以被限制能力人撤销,但在不受限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例如一个喝酒的人在清醒时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
有限公司和其他一些法人的合同能力受到限制。他们只能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赋予的权利签订合同,其他任何行为都将被看作越权契约而不产生效力。
15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和载体。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与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它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要求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完全有效。但从实践观点来看,合同(尤其是商业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有利,因为这类合同通常很复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必须通过行为才能成立(例如,超过三年的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
土地交易、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以及租买合同);还有些合同在采取书面形式时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明(例如,土地交易合同)。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是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然而,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口头说明可以作为买卖双方协议的基础。实践证明,将口头约定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是非常好的,可以避免产生误解。此外,一般在交易额较小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实战12
你是否与他人订立过口头协议而后发现对方的观点与当时约定的不一样了?
16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
在有些情况下,合同的四大要素完全具备,但如果合同签订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合同仍然可以无效。这些因素有时被称为无效因素。因为它们可能使合同无效。这些因素是:
(1)误解。误解也就是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标的物或条款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合同与自己的意思相矛盾,并造成损失的情形。
(2)虚假意思表示。这是指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或受到损失的意思表示。
(3)欺诈、胁迫及不适当影响。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的行为。
(4)违法。违法是指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如果无效因素存在,一个明显具备四大要素的合同将不可能得到实施。这类合同根据其中的要素和合同签订时的形式可以分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16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成文法或公共政策的合同,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骗税合同或犯罪、侵权、欺诈合同
●有伤风化的合同
●违反性道德的合同
●危害公共安全合同
●与敌对国通商的合同
●妨害婚姻自由的合同
●不合理限制贸易合同
一般说来,在这类合同条件下,被支付的任何货币与被交换的任何财产都可以要求偿还。
然而,按照衡平法(将在后面解释)的原理,无过错方的损失还可以得到补救,而过错方是没有这些权利的。
有些合同虽然合法,却不可以实施:
●赌博合同
●以惩罚条款为内容的合同(惩罚合同)
●法定的不可实施的合同
其他一些无效合同是由于错误引起的。一般情况下,错误不会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有两种特殊错误需要认真加以考虑。
1共同错误
这是合同标的物的错误。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852年Couturier诉Hastie案,卖方卖给买方一船货物,当签订合同时,货物正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双方都不知道货物已被处理并且不再存在。这种合同从一开始便无效。因为协议中没有对价,标的物不再存在。这是法庭在1932年Bell诉Levor Brothers案中作出不同结论的原因。问题不是标的物是否存在,而是要有对价。双方认为的合同价值要比其实际的价值高。这在前边已提及过,合同需要具有对价,但对价不必充分。
2双方错误
双方错误即双方相互误会对方的意思。在1864年Raffles诉Wichelhaus案中,当事人对一货物发生认识错误。合同规定货物为来自于孟买的Peerless船上的ex SS,而实际上,有两批完全相同的货物从孟买发出,它们在不同的船上,但船名都叫Peerless。买方确信他已经采购一船货物,但是卖方也已经设法卖出另一船货物。该合同从一开始便无效,因为缺乏一个真正的协议。有一卖货的要约,但是承诺却与要约不一致。
162可撤销合同
合同可以由于欺诈原因而被撤销。在1973年Lenis诉Avercy的案例中,卖方把一辆汽车卖给一个自称为著名演员的人。这人实际上是个骗子,他偷了一个演员的支票本和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一个双方错误或共同错误,只有卖方犯了一个错误,这被称为单方错误。
在这种案例中的合同被称为因欺诈而可撤销的合同,这意味着在卖方发现欺诈行为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之前(向警察报告犯罪行为),合同是有效的。
在此案例中,如果买方在合同撤销前将汽车卖给了一无辜的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是合法的拥有者。在这种时候,合同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交易发生在卖方采取措施撤销合同后,那么该无辜的第三方将不能拥有这辆汽车,买方法定的所有权在后面的交易前已经被终止。
其他可撤销合同是与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合同能力人有关的合同,这已在前边列出。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任何方法都不能使它具有合法性。而可撤销合同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但是在撤销前,该合同有效。例如,未成人与成年人合伙做生意的合同,法律规定,这种合同在基本完成之前,未成年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它。
17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
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只能因为合同关系而起诉或被诉,而不涉及第三方。该原则在1915年Dunlop Pneumatic轮胎公司诉Selfridges公司一案中被设立。Dunlop向一批发商供应轮胎,批发商又将轮胎卖给Selfridges。
Dunlop希望保证卖给消费者的轮胎价格保持人为的高价位,这种做法现在被看作为再卖价格保持,是违法的。Dunlop坚持按固定价格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依固定价格卖给零售商。零售商以最低的固定价格卖给消费者。
他们将下列两条款列入与批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从而努力去达到目的。
(1)如果你作为零售商进行销售,你卖给顾客的价格不得低于×英镑。
(2)如果你除了作为零售商,还以其他身份进行销售,你将把(1)和(2)条款作为销售的一部分进行传递。
批发商正是这么做的。他们把这两个条款写进与Selfridges的合同中。Selfridges违背了条款(1),以低于×英镑的价格销售。
Dunlop起诉Selfridges违约,但法庭判Dunlop败诉。为什么?
他们败诉是因为Dunlop只有与批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因此他们只能起诉批发商。依次性地,只能由批发商起诉Selfridges。
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是,Dunlop不能起诉批发商,因为批发商没有违反与之签订的合同,他们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批发商可以起诉Selfridges,但是诉讼中得不到任何利益,虽然零售商违反了与批发商签订的合同,但是批发商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该案例具有合同关系的重要影响,它意味着由于采购货物的消费者与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按照合同法,消费者的唯一补救权利是对抗零售商——即使错误在于制造商。该案中没有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
一个与合同关系有关的更深层问题是,只与主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买方不能起诉转包商或被转包商起诉。
自测题
11你认为要约邀请与供应信息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12当一个反要约被制定后,它将对最初的要约造成什么影响?
13对价要具有一定价值,但不必充分等价。你是如何理解该规定的?
14当采购者直接与主供应商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时,如果发生了转包商违约事件,采购者应如何设法使转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15请给出合同的定义。
16为什么买方和供应商愿意使用书面合同?
17书面合同可以包含三个不同的来源,这三个来源是什么?
18形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