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
手册共计七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及讲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概述、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与
分析、
安全工程技术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法律
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
标准规范及通用法规。
前言:
事故,尤其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很少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它几乎都是由于人类有意或无意的过失造成的。安全隐患给人民生命财产、自然资源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而又具有爆炸危险的特殊设备,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一旦破裂爆炸,不仅仅是设备本身遭到破坏,而且还会造成人身伤亡和破坏周围的设施,甚至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因此,它们的安全在国内外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就是找出造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重大损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出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学习和领会《规定》的精神,我们组织一些专家学者编写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实施手册》。本手册共计七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及讲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概述、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与分析、安全工程技术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标准规范及通用法规。
由于时间仓促及编者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委会 2001年11月
详细介绍:
目录:
第一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及讲话
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
安全性能
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知》通知
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国务院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通报和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通知
关于印发《200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
盛华仁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情况通报
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做了关于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情况通报
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事故通报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闪淳冒局长在全国安全事故统计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发出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第三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概述
第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
第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 第三章 高压容器破裂爆炸与危害
第四章 高压容器的破坏形式
第四篇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第一章 锅炉与压力容器常见事故
第二章 高压容器事故的分析方法
第三章 高压容器事故与分析
第四章 防止高压容器发生事故的主要措施
第五章
建筑安全技术管理
第六章 防爆
安全技术管理
第六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对象:
读者对象:
1.各级技术监督局;
2.各级劳动局;
3.各级
安全生产管理局;
4.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5.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
安装和使用企业;
6.各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生产、安装和使用企业;
7.各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生产、安装和使用企业。